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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郑司庆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司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萧刑初字第0025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司庆,男,汉族,1988年1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萧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司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祖某某、陈某乙,被告人郑司庆及其辩护人李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郑司庆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萧县龙城镇东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杨楼路段时,与同方向陈某甲驾驶的另一辆车相撞并致该车侧翻入路东侧沟内,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司庆驾车逃逸。经萧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郑司庆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郑司庆于2015年5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司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王某某、陈某乙、孟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鉴定意见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司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司庆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司庆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司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司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 瑾人民陪审员  陈相标人民陪审员  张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银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