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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终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陈明月、陈明星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陈明月,陈明星,陈民警,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邵占伟,邵景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丁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民警。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秀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位伟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志,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占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景国。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用裁定更改判决主文,且未将裁定送达本案所有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卢 亮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