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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陈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被执行人陈永。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陈永至今未履行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永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