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以木、孙以林等与孙明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以木,孙以林,孙以森,孙以根,孙明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孙以木。原告孙以林。原告孙以森。原告孙以根。以上四原告共同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博,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明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师阳,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以木、孙以林、孙以森、孙以根与被告孙明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以木、孙以林、孙以森、孙以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