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铀军与屠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铀军,屠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张铀军。委托代理人余建明,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培。被告屠晓伟。委托代理人陆俊、吴祝莉,均系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铀军与被告屠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铀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铀军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铀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769元,减半收取1884.5元,由原告张铀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