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宾飞服装有限公司与扬州嘉迪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宾飞服装有限公司,扬州嘉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22号申请人天津市宾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兴业大街北头。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被申请人扬州嘉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庆峰路9号。法定代表人蒋霞萍,董事长。天津市宾飞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调字第046号调解书一案,被申请人扬州嘉迪服饰有限公司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天津市宾飞服装有限公司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调字第046号调解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