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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胡某,职工。被告齐某甲,职工。原告胡某诉被告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齐某乙。原被告自登记结婚后就一同生活,原告发现被告有不良嗜好,整天打牌、赌博、喝酒,多次劝阻无效,而且原告父亲病危时,不让女儿尽孝,不给老人凑钱看病,因此两人多次吵闹。现原被告虽住在一套住房内,自2015年春节前已分居,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一半抚养费(至18岁);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平分。被告齐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是汽车站的驾驶员,在休息时和同事打牌消磨时间,被告愿意改正,今后再也不打牌。原告说被告整天喝酒不是事实,被告不喝酒。原告说被告不拿钱给她父亲看病不是事实,原告父亲检查出患病时,原被告的孩子还小,被告没有工作,仅靠原告一人的收入支撑家庭开支,而且当时刚买房子,还需还贷款和借款,第一次凑钱时,被告没有任何怨言的拿钱,第二次再拿钱时,被告说家里没钱,原告和被告生气,被告也拿了一部分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秋天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齐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期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偶有争吵,实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多为年幼的子女着想,互谅互让,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