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向武与陈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武,陈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徐向武。被告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向武诉被告陈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向武撤回对被告陈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向武负担。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