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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琦、汪丽萍与汪丽萍、沈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琦,汪丽萍,沈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1396号原告:吴琦。委托代理人:朱艳清。委托代理人:冯莉。被告:汪丽萍。被告:沈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琦诉被告汪丽萍、沈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汪丽萍、沈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吴琦负担。审 判 长  金 宁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宋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