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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杭州三奇鑫纺机配件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朗悦纺织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奇鑫纺机配件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朗悦纺织有限公司,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周陈涛,谢分柳,谢友义,周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1750号原告杭州三奇鑫纺机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方。委托代理人汪欢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责人顾柏林。被告吴江朗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陈涛。被告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锦泉。被告盛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友义。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友义。被告周陈涛。被告谢分柳。被告谢友义。被告周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奇鑫纺机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朗悦纺织有限公司、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周陈涛、谢分柳、谢友义、周美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奇鑫纺机配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辉云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张芹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