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超与被告王燕飞、被告董存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超,王燕飞,董存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赵志超,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王燕飞,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董存荷,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超与被告王燕飞、被告董存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江阴市台源石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燕飞在江阴市台源石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