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巧红与王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巧红,王超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刘巧红,女,汉族。被告王超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巧红诉被告王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巧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巧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巧红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