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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巧红与王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巧红,王超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刘巧红,女,汉族。被告王超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巧红诉被告王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巧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巧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巧红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