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冯彦成诉韩润其、董相舒、李买卫、高亚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冯彦成,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榆林市。被告李买卫,男,47岁,汉族,住陕西榆林市。被告董相舒,男,74岁,汉族,住陕西榆林市。被告韩润其,男,50岁,汉族,住陕西榆林市。被告高亚利,男,50岁,汉族,住陕西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冯彦成与韩润其、董相舒、李买卫、高亚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彦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彦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彦成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冯彦成负担。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