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世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48号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正街176-2-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6231-5。法定代表人陈瑞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廷忠,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永能,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世贵,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