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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忠平与吴学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平,吴学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刘忠平。委托代理人韩秀云,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姜小夔,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学魁。在审理原告刘忠平与被告吴学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告吴学魁已因诈骗原告刘忠平及原告妻子崔志平财物,经(2015)李刑初字第218号案件判决并已生效,判决内容包括:“对被告人吴学魁诈骗所得尚未被追缴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其退赔”。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诉标的物已经在刑事案件中经生效判决予以处理,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忠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綦桂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