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当阳市鑫盛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阳市鑫盛贷款有限公司,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当阳市鑫盛贷款有限公司,往所地当阳市环城东路97号。法定代表人黄家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69号。法定代表人方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该房产不宜处理,同时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1545320及利息元,未执行金额15453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60元、申请执行费17900元),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肖中新审判员 田殿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