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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缪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缪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商初字第171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责人杨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奕,该行职员。被告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缪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07、公告费43元,两项合计250元(已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元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冯敏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