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山田组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歌柏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歌柏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山田组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歌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郑宗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山田组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仅作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陈成珍。上诉人广州市歌柏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山田组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歌柏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歌柏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歌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为407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歌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一扬审 判 员 兰永军代理审判员 王汇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