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仲撤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王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王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仲撤字第4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浙江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长和。委托代理人:柯晓枫。委托代理人:陈荣城。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乐。委托代理人:洪荣华。申请人浙江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温开劳人仲案(2015)第08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浙江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浙江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浙江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习军代理审判员 张元华代理审判员 郭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戚彬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