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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金明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冯昭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851号原告吴金明。委托代理人孙晓蓉,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欣怡,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昭鸣。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森。委托代理人戴维。原告吴金明诉被告冯昭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其医疗费481.7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4,04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昭鸣赔偿。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张尹潇独任审判。原告吴金明的委托代理人孙晓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昭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0月13日9时50分许,原告所骑沪CLXX**轻便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冯昭鸣驾驶的沪CBXX**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原告受伤。被告冯昭鸣与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沪CBXX**轿车系被告冯昭鸣所有,该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额为30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有效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吴金明医疗费481.7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4,04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6,821.70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吴金明鉴定费1,000元的50%,计500元;上述一、二两项合计7,321.7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三、被告冯昭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金明鉴定费1,000元的50%,计500元;四、驳回原告吴金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冯昭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尹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晓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