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金伟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335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伟,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西省吕梁市。2000年因犯诈骗罪被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2月刑满释放。2015年2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未刑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伟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军、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4年9月上旬,被告人王金伟(化名王鹏飞)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樊某某相识并开始交往,王金伟谎称自己是汾阳酒厂的推销员,在禹都花园附近开了一个汾阳专卖店,之后以各种理由骗取樊某某现金10000元、手机一部(价值688元,已被王金伟丢弃),共骗取樊某某10688元。2、2014年9月,被告人王金伟在与樊某某交往期间,骗樊某某说自己的汾阳专卖店正在装修需要招聘人员,樊某某将自己同事靳某介绍给王金伟。后王金伟以钱包丢失为由骗取靳某现金3000元,还将靳某的白色奇瑞瑞虎汽车骗走,经鉴定车价值为32000元,目前车已被靳某追回,共骗取靳某35000元。3、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王金伟(化名马龙)通过网友小胡介绍认识被害人成某某并开始交往。王金伟谎称自己在汾酒集团西安办事处工作。2014年12月初王金伟对成某某说他有一批酒发到天津,还差酒厂一部分货款,他的钱被前女友拿着,让成某某帮她凑钱,之后成某某从其母亲那里拿了25000元,他们一起去天津处理酒的事情,王金伟又以各种理由骗取成某某21673.3元,共计骗取成某某46673.3元。4、2014年12月底到2015年1月,被告人王金伟(化名王鹏飞)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李某(三门峡市人)相识并开始交往,王金伟骗李某说他家家境较好,在运城开了一家汾酒专卖店,骗李某说要留下来在三门峡发展,之后以各种理由共骗取李某5000元。被告人王金伟对靳某、樊某某、成某某、李某等四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取数额共计97361.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伟在侦查阶段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2、被告人王金伟的供述;3、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4、辨认笔录;5、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6、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运盐价鉴字(2015)第4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7、被告人王金伟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案发后奇瑞瑞虎轿车已返还被害人,且被告人王金伟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金伟的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金伟退赔65361.3元,返还给被害人樊某某10688元、被害人靳某3000元、被害人成某某46673.3元、被害人李某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萍代理审判员 师志远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