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彭小波犯强迫卖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小波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04号罪犯彭小波,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苗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武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小波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2013年11月5日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彭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彭小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小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