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大连可丽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海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可丽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常熟市海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可丽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法定代表人李盛旭,总经理。被执行人常熟市海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东吴路。法定代表人李英。大连可丽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海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市海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大连可丽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不当利85156.59元;案件受理费965元,由常熟市海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海欣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本院另案已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动产等财产,成交后所得款已依法全部处置完毕。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4)熟执字第01051-3号执行裁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动产等财产均由本院另案拍卖处置完毕,未有多余执行款可供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 刚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