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商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应爱莉、胡一郎与胡一郎、胡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爱莉,胡一郎,胡君,刘祖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156号原告:应爱莉。被告:胡一郎。被告:胡君。被告:刘祖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爱莉与被告胡一郎、胡君、刘祖坤买卖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爱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爱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爱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收5100元),由原告应爱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