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剑南与陈俞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杨剑南,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陈俞颖,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杨剑南与陈俞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执行人员到各金融部门和相关财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人员到各金融部门和相关财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2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