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7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孝泉与郑明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泉,郑明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763-1号原告张孝泉。被告郑明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泉诉被告郑明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泉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孝泉自愿撤回对被告郑明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泉撤回对被告郑明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50元,由原告张孝泉负担。审判员 杨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琼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