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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付延良与侯进芳、侯保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延良,侯进芳,侯保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243号原告付延良,农民。被告侯进芳,农民。被告侯保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延良与被告侯进芳、侯保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静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