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杰与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五岳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17号原告:林杰。委托代理人:徐立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哲,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宽。委托代理人:户文群,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昱婷,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五岳泰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方。被告:珠海汇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燕。被告:贾明辉。被告:郑方。原告林杰为与被告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五岳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汇富投资有限公司、贾明辉、郑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907元,减半收取14695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953.50元,由原告林杰负担。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周 娜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