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钟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高州市,现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郁南县某镇的某手机店将61个视频文件下载到张某某的U盘内并收取张某某下载费用10元。同月10日,公安民警在某手机店将被告人钟某某传唤,并在其店内电脑主机内发现多个涉嫌淫秽视频文件。经郁南县公安局鉴定,张某某U盘内的61个视频文件中有50个淫秽视频文件是从被告人钟某某的电脑中复制的。在被告人钟某某的电脑主机中抽样的175个视频文件均属淫秽视频文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记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抽样笔录及清单、户籍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绍红审 判 员 聂海奇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