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杏娟与陆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杏娟,陆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15号原告:章杏娟。被告:陆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杏娟诉被告陆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杏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杏娟负担。审 判 长 金筱明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人民陪审员 沈秀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