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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杏娟与陆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杏娟,陆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15号原告:章杏娟。被告:陆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杏娟诉被告陆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杏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杏娟负担。审 判 长  金筱明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人民陪审员  沈秀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