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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红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红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创意文化园E1栋401。法定代表人刘丹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偕林、房勇,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雷红雨,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雷红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为999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999元,本院予以清退。审判员 赖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斯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