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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吴三选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吴三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6号。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智勇,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行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吴三选。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孙怀永于2014年4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市淮安区吴三选3组3.6亩土地建厂房,该宗土地2.8亩为耕地,0.8亩为其他农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11月6日,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的规定,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户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你户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户处以非法占地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币4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210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2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凤兵审判员  赵志群审判员  季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瑞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