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叶素梅与陈立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素梅,陈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叶素梅,自由职业。被申请执行人陈立华,个体运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立华向申请执行人叶素梅交付婚后共同财产东风雪铁龙小轿车(鄂A×××××)一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立华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传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