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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5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方灿与河南湘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5805号原告方灿,男,汉族,1991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方付军,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河南湘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灿诉被告河南湘荟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灿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XX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