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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汝新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汝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李汝新。委托代理人陈静,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津保路北侧老汽车站对过。法定代表人祝向前,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双,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1月22日13时许,田松驾驶冀R×××××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廊泊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沧河公路交叉路口处超车时,与沿老沧河公路由东向西通过路口已完成的李汝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侧面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汝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松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汝新无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302元。因冀R×××××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2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计免赔险。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1361元,于2015年9月10日前履行完毕。二、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1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杜国江审 判 员  沈景友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