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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9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395号原告姚某甲,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姚某乙,男,193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姚某丙,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姚某丁,女,1969年4月12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诉被告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姚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袁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