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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刘克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小刚,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胡先宏,总经理。申请人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欠其商品混凝土货款未付,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案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涂一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