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韩宏光与沈金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宏光,沈金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531号原告韩宏光,居民。被告沈金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宏光与被告沈金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宏光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宏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韩宏光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陈志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丁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