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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苏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焦凌云。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之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