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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安徽科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如意、蒋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科泰投资有限公司,刘如意,蒋丽华,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89号原告:安徽科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245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57178189-1。负责人:李晓玲,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告:刘如意,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蒋丽华,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卫校巷气象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1526393-6。负责人:涂登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安徽科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如意、蒋丽华、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