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安徽科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如意、蒋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科泰投资有限公司,刘如意,蒋丽华,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89号原告:安徽科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245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57178189-1。负责人:李晓玲,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告:刘如意,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蒋丽华,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卫校巷气象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1526393-6。负责人:涂登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安徽科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如意、蒋丽华、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