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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志斌与吴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斌,吴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464号原告:林志斌。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智,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剑。原告林志斌为与被告吴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志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志斌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林志斌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