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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拳印诉被告大同县瓜园乡陈庄村村民委员会、邓廷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拳印,大同县瓜园乡陈庄村村民委员会,邓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大民初字第210号原告王拳印,男。被告大同县瓜园乡陈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邓廷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拳印诉被告大同县瓜园乡陈庄村村民委员会、邓廷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原告王拳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发天审 判 员  任雪琴人民陪审员  常翠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补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