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缙执民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金松海、范有丹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金松海,范有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缙执民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源进。被执行人:金松海。被执行人:范有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松海、范有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已执行839187.5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缙执民字第7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