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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25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马金文,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萍,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志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少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