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李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