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李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