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龙庭服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龙庭服装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龙庭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新集镇中呙村中西66号。法定代表人呙正龙,南京龙庭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北路82号。法定代表人陈定宝,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贵兵、朱林,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李润花,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上诉人南京龙庭服装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李润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龙庭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龙庭服装有限公司主动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龙庭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龙庭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俊騑审 判 员 洪 彦代理审判员 王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