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许后琴、刘玉军等与程亚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后琴,刘玉军,刘玉坤,程亚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527号申请执行人许后琴。申请执行人刘玉军,系许后琴儿子。申请执行人刘玉坤,系许后琴儿子。被执行人程亚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1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程亚均名下的苏H×××××号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程亚均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程亚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程亚均名下的苏H×××××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朱占臣执行员 许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