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肖音诉陈威、第三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音,陈威,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97-1号原告肖音,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被告陈威,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第三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新区半山半岛项目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7528303-X。法定代表人李泽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音诉被告陈威、第三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第三人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以及房屋予以保全,原告肖音自愿用其所有的917亩林权为其申请诉讼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音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肖音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毛村的917亩林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原告肖音妥善管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本裁定书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方醇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