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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佳德瑞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鹏翔实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鹏翔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佳德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鹏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滨海工业项目区。法定代表人王少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佳德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郑玄花。上诉人福建鹏翔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6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涉案合同履行地位于福建省××市,且涉案合同约定管辖的条款违反了约定管辖唯一性原则应属无效约定。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的《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同意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起诉方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法院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规定,本案双方的上述协议管辖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