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340号原告:朱某,女,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某,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怀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媛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