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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340号原告:朱某,女,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某,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怀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媛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